郑州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郑州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4财保135号
申请人:郑州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谷西强。
被申请人: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西部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
保全费41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