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037-1号
原告:辽宁省沈抚新区坤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500MA0Y8Y426X,住所地辽宁省***范区翔宇路中立诚悦府60号-512。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圣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500MA0YY3UR36,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75-1号0301。
法定代表人:江南。
原告辽宁省沈抚新区坤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圣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省沈抚新区坤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3元,减半收取2436.5元,由原告辽宁省沈抚新区坤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