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81民初13320号
原告:浙江荣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天洋路29号(浙江东星科技有限公司二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力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荣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格力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荣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领取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荣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