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某某美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财保6997号
申请人: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201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632595。
法定代表人:王昕。
委托代理人:朱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志远,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美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物流大道与武里山路交口西北角兴华苑B区30栋2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D1JF4X。
法定代表人:施翔。
申请人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美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美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