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奥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8431号
原告: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201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632595(1-1)。
法定代表人:王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远,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奥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舒城县迎宾大道舒城规划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UXBRY8K。
法定代表人:陈尚焜。
原告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奥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献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