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26执5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志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小铺乡原种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永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睢自富,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2月13日向被执行人睢自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睢自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睢自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3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景素贞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段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