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辖终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志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小铺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永盟,经理。
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2民初2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本案所涉《建筑安装专业分包合同书》明确约定,协商不成由郑州市郑东新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签订地点为郑州市郑东新区,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二、上诉人的分公司地址为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地新都会,本案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我公司在河南地区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本案有实际联系。三、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而此纠纷有别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法律规定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才为不动产纠纷。对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不应做延伸扩大的解释,且最高院及其他地市高院也认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一般管辖,可约定管辖法院。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小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