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志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志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2325号之三
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小铺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永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学谦,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红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成,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郅晓辉,浙江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