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志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志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2325号之四
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小铺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永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学谦,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红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成,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郅晓辉,浙江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晨
书记员张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