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1783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小铺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1725602908。
法定代表人:张永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兴,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龙商天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文化路西段香槟小镇10号楼2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0HA0JX5。
法定代表人:李修明。
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龙商天一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清蓉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