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志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3116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河南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沙,河南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尚贤街6号。
法定代表人:段利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颜楠,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小铺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永盟,经理。
被告:***,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原告***与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