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志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志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526执5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志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小铺乡原种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3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