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盛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与某某,云阳县盛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5551号 原告:**中,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云阳县盛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上坝乡石**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7482755X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与被告***、云阳县盛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元,按40%收取计186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解 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