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国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9执13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0527609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国星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8)浙0109民初14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国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对杭州渠枭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的代偿款3344530.01元以及以本金2113566.0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本院(2014)杭萧执民字第3785号案件在后续执行中,对杭州渠枭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到位的本金或者利息,应分别在上述2113566.01元本金或利息中予以减除。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处,经本院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受偿214918元。截止2019年8月13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21491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9执13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