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3民初699号
原告:长治市广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兴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华特永磁材料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北西街高新区德式工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治市广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特永磁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应付原告工程款1950000元;2、判令被告偿付拖欠原告工程款孳息4180000元,现暂按2000000元孳息主张。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9年,原告承建了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的计算机板卡厂房、办公楼及附属设施。2001年,被告接受了本项目,之前工程结算由开发区管委会主持认定为3884801.5(由被告偿付)。之后,原告直接给被告施工的工程结算价款1917583.69元。二项工程结算价款5802385.19元。被告接受本项目之前,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偿付原告工程款740000元。截止2016年11月26日,被告共计偿付原告工程款3117860元(包括油料抵账),现被告实欠原告工程款1950000元(详见工程结算及工程款赔付协议书)。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未果,原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治市广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退还原告长治市广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