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盛源建设有限公司

鹤壁市盛源建设有限公司与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611民初1714号
原告:鹤壁市盛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鹤煤大道与黄山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书俭,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河桥南107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丁好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盛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盛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盛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盛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438元,减半收取69219元,由原告鹤壁市盛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