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执465号之一
被执行人: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瓦岗乡伏五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汤阴县。
本院在执行徐庆与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8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145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现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