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1623民初4789号
原告**诉被告中共商水县委党校、第三人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明、被告中共商水县委党校委托代理人韩永生、第三人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常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中共商水县委党校欠原告**工程款及利息,有合同、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审核报告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质证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的案件事实有关联,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原则,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20年1月14日,原告**挂靠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共商水县党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建商水县党校大门改造及多媒体教室整修工程,合同固定总价866800元。开工日期2020年1月25人,竣工日期2020年2月5日。原告**投入资金、技术、材料、劳务等,为实际施工人,按照约定如期完成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2020年7月8日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送审金额共:903857.3元;审定金额:819014.62元;审减金额为:84842.68元,后被告支付工程款260000元后,下余559014.62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
一、被告中共商水县委党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59014.62元及利息(以559014.62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8元,由被告中共商水县委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魏建军
审判员 张玉衡
审判员 沈慧敏
书记员 梁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