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豫1628执10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鹿邑县弘道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发出限制消费令;2.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5月14日、2019年6月11日分别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登记、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3.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金管理部门分别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信息。当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艳杰
审判员 夏治国
审判员 胡 伟
书记员 :刘鑫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19年6月21日
地点:鹿邑法院
合议庭人员:巴艳杰、夏治国、胡伟
书记员: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