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2民初4862号
原告:河南健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西环路西侧(原交通局料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瓦岗乡伏五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健业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健业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3元,由原告河南健业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 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