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3378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佳坤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西台下村甲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佳坤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