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民初7142号
原告:**,男,199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佳坤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西台下村甲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东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佳坤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2020年4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原告**在《撤诉申请书》中称因被告北京佳坤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其与**于2019年5月2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在其提交的答辩状中也认可其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双方应按工伤处理程序解决争议。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