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鸿通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佳坤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财保12号 申请人:合肥鸿通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小区14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4725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佳坤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西台下村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48817133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合肥鸿通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佳坤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706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鸿通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佳坤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706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 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