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东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阳市东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龙东民初字第238号
原告申会强,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东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女,1951年9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48年12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会强诉被告***、安阳市东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会强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会强以需要继续收集有关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东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会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64元,由原告申会强负担。
审判长雷扬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