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572号
原告:安阳市东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3901055。
法定代表人:李合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9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4955714020。
法定代表人:魏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阳市东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安阳市东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东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东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2元,减半收取计2861元,由原告安阳市东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吕心英
书 记 员 周欣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