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6民初778号
原告:安阳市东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合峰,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安阳龙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产业集聚区曙光路与文兴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徐爱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朝,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振山,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东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龙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安阳市东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阳市东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慧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