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东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阳市东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民申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东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6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义马协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东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义马协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6民终1362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本院化解矛盾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申请由本院处理本案,并与原审第三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须经再审程序予以确认,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