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82民初1131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开原市。
被告:安阳市东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阳市东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丁 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