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06民初662号
原告:**,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东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安阳市东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牛炳臣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