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1227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
被告: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春立,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河南省林州市河顺镇行政路1号。
被告:王付山,男,1972年3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XX镇XX村XX号。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付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进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冬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