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403民初2391号
原告: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行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2162923P。
法定代表人:董春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河南瀛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佳,河南瀛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光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39080969P。
负责人:邓五先,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筠雅,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红,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矿工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27034084A。
法定代表人:潘树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建设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以下简称天安煤业八矿)、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煤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隆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崔世佳,被告天安煤业八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筠雅,被告天安煤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隆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安煤业八矿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82198.1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2年4月的利息为9360.74元,之后的利息以82198.17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计算至工程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2、被告天安煤业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判令被告天安煤业八矿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43920.23元及利息(利息以43920.23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三供一业”八矿物业改造工程第二标段工程,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决算价为930657.9元。被告天安煤业八矿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对剩余款项拒绝支付,目前案涉工程已过质保期。被告天安煤业公司是天安煤业八矿的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天安煤业八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天安煤业八矿辩称,1、原告施工的“三供一业”第三标段的工程款,八矿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2月14日、2018年10月29日、2019年4月30日分三次已经全部支付给原告,原告诉称仅支付部分款项不属实,现诉请八矿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2、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同于工程款。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保留合同总价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等质保期满工程质量未出现问题,质保金一次性返还给原告,但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3、八矿对返还原告质保金不存在任何违约违规情形,顾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返还质保金需支付利息,故八矿无息返还质保金符合双方约定。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质保期满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保金,但本案原告从未向八矿申请返还质保金,八矿于2022年6月21日将质保金全部返还给原告。在原告不履行自己义务,八矿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执意起诉,对此产生的诉讼等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安煤业公司辩称,同天安煤业八矿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庭审调查及法庭辩论情况确认事实如下:
2017年5月18日,天安煤业八矿(发包方、甲方)与华隆建设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三供一业”八矿物业改造工程第二标段工程发包于华隆建设公司。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工程内容为八矿东山家属区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质保期为2年,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款为930657.90元,最终决算价以中介机构审核价或合同价为准。二、该工程工期自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6月30日竣工验收;工程工期为40天(日历天),自开工之日起算,工期总日历天数与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规定或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非固定价格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必须在合同签订和预算审批(造价确定)的前提下方可支付;本合同签订后,按工程当月验收的实际进度及公司规定据实拨付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后,保留5%的质保金,其余工程价款支付给乙方,等保修期满工程质量未出现问题,质保金一次支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华隆建设公司进场进行了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2017年6月21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17年9月,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即北京康迪[2017]第P028号,其中《基建预决(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载明:案涉工程定案金额为930657.90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亦在该表上进行了签章。
另查明,2017年6月15日,天安煤业八矿向华隆建设公司转款支付了149874.33元(共计转款1500000元,其中含供水工程1350125.67元,含案涉工程149874.33元);2018年2月14日;天安煤业八矿向华隆建设公司转款支付了600069.95元;2019年4月30日,天安煤业八矿向华隆建设公司转款支付134181.62元;以上共计支付884125.9元。2022年6月30日,天安煤业八矿向华隆建设公司转款支付46532元。以上天安煤业八矿共计向华隆建设公司支付930657.9元。
庭审中,华隆建设公司自认于2022年6月20日收到了天安煤业八矿退还的质保金46532元。庭后,华隆建设公司称因天安煤业八矿将其收款账户填报错误,当日并未收到该款项;后经双方沟通,华隆建设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收到天安煤业八矿退还的质保金46532元。
再查明,华隆建设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腾飞”曾于2019年2月1日、2021年6月10日向备注为“八矿房产科周工”发微信。其中,2019年2月1日的聊天记录只显示对话框没有内容;2021年6月10日的聊天记录显示,“腾飞:你好领导俺那一点钱报上去没?谢谢”,“周:没有,我这个月歇年休假了”。华隆建设公司拟证实其从2019年2月已催要剩余款项;天安煤业八矿、天安煤业公司认为2019年2月的聊天记录显示对话框没有内容,案涉工程款于2019年4月30日已经支付完毕,2021年6月10日的聊天记录没有明确是工程款还是质保金。天安煤业八矿亦提供“于腾飞”与“八矿房产科马冬锋”的微信聊天记录一组,其中,2022年6月1日的聊天记录显示:“我们收到通知的账目和财务账目余额不服……你们派人过来去财务核实剩余质保金,”拟证实其催促过华隆建设公司核对账目。
此外,华隆建设公司对天安煤业八矿已经支付的款项金额无异议,但称因天安煤业八矿逾期付款,故其支付的款项应先扣除利息,后冲抵工程款本金;天安煤业八矿辩称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并不一致,案涉工程款于2019年4月30日已经支付完毕,华隆建设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不存在支付利息的问题,且距离最后一次付款至今已超过三年,已过诉讼时效。另,质保金的返还华隆建设公司从未提出过返还申请,合同亦未约定返还时间,但经其单方核实后已返还,故不欠华隆建设公司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华隆建设公司与天安煤业八矿之间就已经支付的款项不持异议,但对是否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有异议。支付利息与否直接关乎天安煤业八矿是否还欠付华隆建设公司工程款、天安煤业公司是否还应承担清偿责任。为此,本院评述如下:
天安煤业八矿已支付给华隆建设公司的884125.9元及返还的质保金46532元是否应计算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自2017年6月15日至2019年4月30日,天安煤业八矿分三笔共向华隆建设公司支付884125.9元即工程款930657.9元的95%,庭审中,华隆建设公司虽称天安煤业八矿支付的款项中部分为工程款、部分为逾期利息,但天安煤业八矿转款用途皆备注为“三供一业工程款”,华隆建设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为此向天安煤业八矿提出异议并主张过逾期利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自2019年4月30日至今已三年有余,即便天安煤业八矿应支付逾期利息,也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另,本案95%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与5%质保金的返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时间并不相同,诉讼时效起点亦不相同,不应统一评价,故天安煤业八矿支付的884125.9元应为95%的工程款,不应计算逾期利息。
案涉的质保金46532元虽已超过合同约定的2年留存期限,但质保金的返还应以华隆建设公司向天安煤业八矿提出返还申请为前提,庭审中,华隆建设公司为证明催要事实,提供了2021年6月10日其公司名为“腾飞”的工作人员与天安煤业八矿“房产科周工”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上述95%的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的事实,聊天记录中提到的“那一点钱”即为预留的5%的质保金,至此,天安煤业八矿应履行返还义务,天安煤业八矿辩称华隆建设公司一直未申请返还,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纳,天安煤业八矿应自2021年6月10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华隆建设公司本次诉讼后,天安煤业八矿于2022年6月30日已将案涉质保金返还,故逾期利息应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为1836.46元。
综上所述,天安煤业八矿已不拖欠华隆建设公司工程款,但尚需支付因迟延返还质保金而产生的逾期利息1836.46元,天安煤业八矿为天安煤业公司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华隆建设公司要求天安煤业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退还质保金的利息1836.46元。
二、驳回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449.01元,由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4.01元,由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N+7份(N为被上诉人数),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戴远哲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闵丹丹
书 记 员 苏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