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鑫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2593号
原告:陕西鑫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鑫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陕西鑫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66元,减半收取9483元,由原告陕西鑫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小亭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