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沁水县郑庄镇西大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晋0521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沁水县郑庄镇西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郑庄镇西大村。 法定代表人:原帅,该村委主任。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郑庄镇西大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沁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晋0521民初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93452.08元本金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3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院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扣划了被沁水县西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上的存款669573.34元(其中包括本金593452.08元、利息62919.26元、诉讼费4867元、执行费8335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