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502民初4650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行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16元,减半收取计43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