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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天宏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06民初779号
原告:安阳市天宏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阳市北关区自由路赛博数码广场B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阳市龙安区中龙山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安阳市天宏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阳市天宏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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