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茂植保机械有限公司

青县迅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丰茂植保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县迅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丰茂植保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8-12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民初字第353号
原告青县迅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青县清州镇大陈庄村。
被告北京丰茂植保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西北三街15号。
原告青县迅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丰茂植保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县迅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县迅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保全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刘艳杰
审判员  王 丹
审判员  姚鼎然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殷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