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茂植保机械有限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6民初7482号
原告:北京丰茂植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北三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赵今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成,宁夏宓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兴文,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北京丰茂植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茂植保公司)与被告彭兴文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茂植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不予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加班工资差额15816.6元;2、不予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16714元;3、不予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23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工资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根据工资表所列明细,原告每月均足额支付加班费,不存在加班工资差额。综上所述,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彭兴文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彭兴文与丰茂植保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工资按现行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彭兴文的工资构成为实际出勤工资、技能工资、浮动工资、工龄工资、加班费、值班费等构成,经计算,每月工资中的固定工资数额为3600元。彭兴文于2019年6月25日向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怀柔仲裁委)申请仲裁,怀柔仲裁委于2019年9月6日作出京怀劳人仲字【2019】第1371号裁决书,裁决丰茂植保公司支付彭兴文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延时加班工资差额15816.6元、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1671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233元。丰茂植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庭审中,丰茂植保公司主张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支付彭兴文加班工资;彭兴文主张应按每月3600元的标准计算支付加班工资,丰茂植保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情形。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丰茂植保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考勤表证据。
另查,彭兴文在劳动仲裁阶段主张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延时加班1212小时,周六日加班122天,法定节假日加班6天,丰茂植保公司对彭兴文加班时间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基本工资、技能工资等按月支付的工资组成项目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特征,金额相对固定,属于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应得工资,应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彭兴文主张以3600元作为每月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于法有据,本院对丰茂植保公司要求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支付加班工资不予采信。丰茂植保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考勤表证据,其在劳动仲裁阶段对彭兴文主张的加班时间予以认可,本院据此认定丰茂植保公司应补足彭兴文的加班工资差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丰茂植保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彭兴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差额15453元;
北京丰茂植保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彭兴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6592元;
三、北京丰茂植保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彭兴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224元;
四、驳回北京丰茂植保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丰茂植保机械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丰茂植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丽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郝 明
法 官 助 理 聂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