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22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县澧源镇和平街0226号。
负责人:张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林,男,1997年9月5日出生,白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职工,住**县。
被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澧源镇文明路16号(设计院二楼)。
法定代表人:田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澧源镇和平中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田富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县人,住**县。
被执行人:田云,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执行人:张献丛,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田云的丈夫,住湖南省龙山县。
本院于2022年4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田云、张献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依据为**县人民法院的(2016)湘0822民初596号民事调解书。2022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条件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822执恢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彭海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赵祥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