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908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万忠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创,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澧源镇和平中路52号(天子山宾馆院内)。
法定代表人:田富常。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若瑶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施 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