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行终8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1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桑植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2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劲松,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桑植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源镇帅乡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云海,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肖立新。
委托代理人:张**,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源镇和平中路**。
法定代表人:田富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向佐祥,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桑植县人民政府确认征地行为违法一案,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湘08行初13号行政判决,***、***与桑植县人民政府不服,均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称:涉案土地征收过程中,桑植县人民政府没有对外张贴公告、没有听取被征收人意见、没有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征地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判决遗漏“退还被强占土地”的诉讼请求,且确认违法而不判决赔偿损失,严重不公。请求二审确认桑植县人民政府征收***、***“苏家桥马鞍山宅基地”行为违法,判决桑植县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退还强占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进行土地安置或赔偿土地的现有价值100万元,赔偿各项费用23.2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桑植县人民政府上诉并答辩称:桑植县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有法定依据且程序合法。首先在被征地区域发布了征地公告并进行了公示,后期也开展了征收补偿、测量等征收程序。***、***上诉所称与事实不符。其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应予驳回。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
原审第三人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述称:我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合法取得涉案土地,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9日,桑植县自然资源局向***送达了《桑植县自然资源局限期腾地告知书》(桑自然资告[2019]13号),2019年6月12日,桑植县自然资源局向***送达了《桑植县自然资源局限期腾地决定书》(桑自然资腾决字[2019]6号),责令***户在接到腾地决定书10日内办理拆迁有关手续并腾出被征收土地。在2020年1月,涉案土地被强制铲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被诉征地行为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拟订、实施以及强制腾地行为的主体均应当是桑植县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桑植县自然资源局。原审未追加桑植县自然资源局为本案被告,属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8行初1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与上诉人桑植县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向黎丽
审判员  黄山宁
审判员  曾昊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谷盼
书记员李雅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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