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大成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802执恢224号
申请执行人:**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2768041926B,住所地澧源县和平中路**(天子山宾馆院内)。
法定代表人:田富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佐祥,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大成餐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352850500,,住所地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S-201
法定代表人:邓东波。
申请执行人**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成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2月24日本院作出的(2016)湘0802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2020年5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大成餐饮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10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5月28日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于2020年9月28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于2020年9月28日、2020年10月20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情况。于2020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市永定区崇文街道办事处调查其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5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大成餐饮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9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0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88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斌
审判员 易 悦
审判员 吴新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覃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