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22执异30号
异议人(案外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何家坪居委会张家组。
法定代表人:周耀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佐祥,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申请执行人:赵丽萍,女,1978年5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执行人:金真明,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真明、申请执行人赵丽萍与被执行人金真明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异议人*****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2022)湘0822执784号执行裁定、(2022)湘0822执784号之二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置业有限公司以相关执行行为发生变化,案外人所提异议之情形已经消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聂兴权
人民陪审员 林伯强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陈洋洋
书 记 员 周业鸿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