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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会、田测化等与某某、某某耀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8民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会,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测化,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明,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5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永定区永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永定区永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耀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2563501431Q,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居委会张家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上诉人**会、田测化、***、***、**、李海明、***、***因与被上诉人***、***耀宇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22)湘0822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会、田测化、***、***、**、李海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会、田测化、***、***、**、李海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华 审 判 员 杨 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