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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822财保13号 申请人:***,女,1988年4月27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居委会张家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桑植故事C区7幢403、303、304、2804号房屋或同等价值(1882140元)的其他四套房屋。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2022)湘0822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关于GTJY2018-22号地块联合竞买开发协议、关于GTJY2018-22号地块合作开发补充协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根据其提交的证据来看,申请人***申请查封的房产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关系,而不查封可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申请人***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与本案有关的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桑植故事C区7幢403、303、304、2804号房屋或同等价值(1882140元)的桑植故事C区其他四套房屋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桑植故事C区7幢403、303、304、2804号房屋或同等价值(1882140元)的其他四套房屋,查封期限为1年(以实际查封之日开始计算);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自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