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32721号
原告河南首安电子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86号7层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56913083E。
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
被告***,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新县。
关于原告河南首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首安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河南首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