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6248号
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秀水苑小区15号楼3**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