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196号
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舒欣园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常海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卫青、**,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中平,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代理人***,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司中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于利军
审判员*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