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内黄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527民初2959号
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舒欣园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常海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住所地:内黄县繁阳大道东大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6月14日,汉族,单位职员,住内黄县。
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黄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内黄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讼称,2015年9月15日,被告内黄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与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电梯维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办公室四部电梯施工维修,维护工程总价款为196690元,支付方式为,工程维护竣工,由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款,现合同约定的内黄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四部电梯施工维修工程已经完工,并于2015年10月14日经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部门检验合格,电梯检验合格后,原告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依约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维护款,但被告一直推诿不履行约定付款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请求。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施工维护费共计19669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0月14日计算至法院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内黄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辩称,对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便民中心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所需资金需要领导签字,财政拨付等一系列手续的完善和审批,目前本案工程资金领导仍在审核中。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被告内黄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与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电梯维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办公室四部电梯施工维修,维护工程总价款为196690元,支付方式为,工程维护竣工,由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案涉四部电梯进行了维护修理,2015年10月10日经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的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测研究院安阳分院对四部电梯分别检验,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结论为:合格。原告后来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维护款,但被告未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原告起诉。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及利息,且原告未能提供主张权利的具体日期,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所述,有原告提供的电梯维护施工合同一份、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四份及双方的当庭陈述为证,所以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案涉工程是否完工,被告应否支付工程款。2015年9月15日,被告内黄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与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电梯维修施工合同》,双方形成定作承揽关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案涉四部电梯进行了维护修理,2015年10月10日经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的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测研究院安阳分院对四部电梯分别检验,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结论为:合格。原告至此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该维护工程已完工。原告后来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维护款,但被告内黄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未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电梯施工维护费19669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及利息,且原告未能提供主张权利的具体日期,本院不予支持。为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黄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96690元。
二、驳回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7元,由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0元,被告内黄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负担2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