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民终5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黄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住所地:内黄县。
法定代表人:邵广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7年6月14日生,该单位职工,住内黄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
法定代表人:常海涛,经理。
上诉人内黄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电梯维护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7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黄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内黄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