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汤阴金江快捷商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523民初3141号 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道。 法定代表人:常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慕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慕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汤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铁东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汤阴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蔡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