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523民初3141号
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道。
法定代表人:常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慕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慕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汤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铁东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汤阴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蔡苗